台"立法院"修法规范岛内政论节目与竞选广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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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7-8-4
台“立法院”各方7月17日协商通过“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”修正草案,决定对岛内广播或电视从事选举论政、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以及报刊刊登竞选广告进行规范,违反者最高可处新台币两百万元。 据台湾《中国时报》报道,这项修正草案经“立法院”会进行二读后,迟无进展。各党团17日进行第六度协商,国民党团表示,草案中新增规范广电媒体的选举新闻和论政部分,各方协商代表皆无异议。 草案明定,广电事业可以有偿提供时段,在公平原则下,让政党或候选人从事竞选宣传,但公共广播电视台及非营利广播电台、无线或有线电视台,则不得播送竞选广告。至于广电节目从事选举相关议题论政、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,不得无正当理由为差别待遇。 草案还规定,报纸、杂志所刊登之竞选广告,应于该广告中载明刊登者姓名;若为政党或为法人团体之广告,也应予以标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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